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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二十二條第四款訂明:
「中國其他地區的人進入香港特別行政區須辦理批准手續,其中進入香港特別行政區定居的人數由中央人民政府主管部門徵求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意見後確定。」
有關詳情,可參閱以下的香港入境處網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