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订明:
「中国其他地区的人进入香港特别行政区须办理批准手续,其中进入香港特别行政区定居的人数由中央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征求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意见后确定。」
有关详情,可参阅以下的香港入境处网页: